关于开展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者:瞿锦秀发布时间:2020-11-24浏览次数:417

办河湖〔2020179

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水利部贯彻落实长江流域禁捕有关要求工作方案》,决定开展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

按照《通知》和《行动方案》要求,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所明确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等重点水域内非法设置的用于捕捞、养殖的矮围开展清理取缔。具体重点水域范围由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工作目标

对长江流域非法矮围进行全面排查,开展集中清理取缔。做到应清尽清,能清速清,维护河湖水系通畅,切实推动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安排

(一)抓紧组织排查。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开展非法矮围排查。排查工作由省负总责,以县为单元,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矮围清单,包括矮围位置、所在水域、面积、现存围堤长度等。20201130日前,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查清单逐级报送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台账管理,并将长江干流及洞庭湖、鄱阳湖非法矮围台账于2020125日前报水利部备案。排查未发现非法矮围的实行零报告。

(二)集中清理取缔。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照非法矮围台账开展集中清理取缔,排查发现一处,清理取缔一处,于20214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取缔,2021630日前,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完成专项整治。对于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取缔的,由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出清理取缔方案,逐项明确具体措施、责任人、时间节点等,报经省级长江流域禁捕领导小组或省级河(湖)长同意后于2021630日前报水利部备案。

(三)开展重点抽查。20214月—6月,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各省(直辖市)排查及清理取缔情况,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发现漏报瞒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及时督促地方整改,抽查范围要覆盖沿江各省(直辖市)。抽查比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确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2021630日以后,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下,结合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推进非法矮围清理取缔有关工作,坚决杜绝已清理取缔矮围死灰复燃、新增非法矮围等情况。长江流域禁捕期间,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排查,发现非法矮围及时组织清理取缔,自2021年起,每年1210日前将排查及清理取缔情况报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四、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组织非法矮围排查和清理取缔工作。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厅局级负责人、责任处室责任人。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清理取缔。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取缔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全面复核,逐项销号,确保清理取缔工作取得实效。长江水利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地清理取缔工作的指导督促,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和暗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水利部适时组织抽查检查,对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三)强化考核问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强化考核问责,将非法矮围清理取缔同长江流域禁捕、执法成效一同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对工作推进不力,排查瞒报漏报,清理取缔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水利部将把长江流域非法矮围清理取缔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激励,对组织不力、执法不严、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约谈。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准确把握舆论动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正面案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

(五)做好信息报送。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从202012月起,每月5日前,将长江干流及洞庭湖、鄱阳湖非法矮围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表(附件1)报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抄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在202163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抄送长江水利委员会。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0831日前将相关责任人及信息报送联系人名单(附件2)报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水利部办公厅

2020814

附件:http://www.mwr.gov.cn/zw/tzgg/tzgs/202008/P02020082150570718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