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传林:加强监管 把好口门 确保清水入河海

发布者:瞿锦秀发布时间:2023-02-10浏览次数:10

 2022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审批备案、事中事后监管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各方面要求,为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推进太湖流域东海海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供了重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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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工作要求,陆海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

《通知》细化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要求,进一步提出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清单,按年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2023年底前完成清单范围内排污口排查以及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和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

近年来,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趋好,但部分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还不稳定,入太湖污染负荷偏高,太湖蓝藻水华仍多发频发;长江口、杭州湾等近岸海域水质相对较差。流域各地要坚持水陆统筹、河海共治,紧紧围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确定的陆域海域水质目标,以一湖一口一湾(太湖、长江口和杭州湾)为重点,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等实施,主动谋划,按要求落实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任务,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

二、聚焦治理难点,着力补齐面源污染防治短板

《通知》要求充分借鉴长江等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经验做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地毯式排摸,摸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通过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发现,一些老城区、城乡接合部雨污管网错接混接,污水混排;一些新建城区管网建设滞后,污水直排;还有一些地方利用内河、坑塘旱季积水、雨季排污,涵闸平时蓄污,雨天排放,污染物“零存整取”。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不少地方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雨污混排入河是表象,截污治污不彻底是根源,破解的关键在于做好排污口的“查、测、溯、治”。《通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

太湖流域部分地区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城镇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不彻底,农村污水直排,养殖池塘、农田退水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城乡面源污染正上升为制约水环境持续改善的主要矛盾。太湖流域要争取在面源污染治理上走在前,要聚焦太湖流域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农业发展特点以及城乡面源治理难题,在扎实做好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监督管理模式,突破城乡面源污染治理瓶颈。

三、打通管理堵点,明晰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头连着江河湖海,一头连着生产生活,是连接水里和岸上的重要节点。然而,责任主体不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长期存在,一直是排污口管理的“中梗阻”。《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提出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明确市县、省级、流域海域局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市县自查,边干边查、定期自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省级核查,每年选取2-3个地市(直辖市选取1-2个区县)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流域海域局抽查,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开展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四、抓好监管着力点,努力发挥流域海域局统筹作用

《通知》要求流域海域局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明确禁止设置、限制设置排污口的管控要求,并明确了流域海域局加强监管的工作要求。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将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帮扶,推进《通知》明确的各项任务目标落细落实。一是落实规划引领。组织编制、审核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划时,严格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二是规范设置审批。严格按照权限开展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充分听取属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入河入海排污口年度监管计划,依托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为重点,对所辖范围内入河入海排污口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四是强化指导帮扶。加强《实施意见》《通知》等政策文件宣贯。统筹技术力量,指导各地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级审批和规范管理等工作。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